新刑诉法将在2013年1月1日实施,关于新刑诉法在第五十条增加规定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,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多争议,有人认为这是标志着我国“沉默权”正式确立,有人认为这一条的规定与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,应当如实回答”相矛盾。本调查旨在了解社会大众对于第五十条规定的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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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是否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关于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(原文“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,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。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,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,除特殊情况外,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。”)
您认为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是否有必要?
您认为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是否是我国法制的进步?
您是否了解“沉默权”?(
您认为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关于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”的规定,与沉默权是什么关系?
您认为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“沉默权”?
您是否了解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,应当如实回答”?
你认为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关于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”的规定,与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,应当如实回答”的规定是否矛盾?
你认为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规定,是否有必要删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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